- 編號:65478
- 書名: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4輯)(總第60輯)
- 作者:奚**主編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15年8月
- 入庫時間:2015-10-9
- 定價:38
圖書內容簡介
本叢書旨在傳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優(yōu)秀民事審判工作經驗,對最新疑難精典案例進行探討與解析,提供審判實踐中解決疑難問題的思路,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履行對下指導的工作平臺。該書突出實用性,重在指導性,體現權威性,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和參考作用。
本輯重點收錄了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專題研究和人民法庭工作研究及經驗交流等文章,其中指導性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對民事審判實務工作尤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參考作用。
圖書目錄
【最新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2014年11月1日)
【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4年8月21日)
【最新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2014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fā)揮職能作用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2014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國家新型城鎮(zhèn)化發(fā)展的意見(2014年11月14日)
【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專題】
《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
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答記者問
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典型案例
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的民事保護方法及途徑——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
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為中心
【人民法庭工作研究】
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
全面推進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
【人民法庭工作經驗交流】
深化監(jiān)督指導推進人民法庭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
堅持司法為民強化分類指導人民法庭工作取得新進展
調判結合兩手抓公平正義促和諧
法庭積極主導多方共同參與確保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
堅持法治引領弘揚道德新風
科學定位優(yōu)質服務充分發(fā)揮邊疆民族地區(qū)人民法庭職能作用
注重發(fā)揮調解職能有效實現案結事了
【物權專題】
不動產錯誤登記司法救濟中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博弈——以訴訟程序選擇規(guī)則的設計為中心
【探索與爭鳴】
論民事終審裁判的生效時間——一個比較法的視角
【指導性案例】
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已經依法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請再審的處理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部分履行的,剩余債權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問題
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可以運用目的解釋的原理判斷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
如何理解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低于成本”
人民法院針對再審申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裁定
不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當事人取得
先履行抗辯權并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義務——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大慶凱明
風電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
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約定仲裁的情況下不能起訴發(fā)包人——甘肅杰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
公司、蘭渝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再審申請案
協議就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約定有選擇權時,有選擇權一方
以行為方式作出選擇后,不得再直接適用選擇性條款主張
其他追究違約責任方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正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
張建華、馬榕森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的書面異議被駁回后,認為執(zhí)行依據的
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孫昌明與江蘇威特集團有限公司、鹽城經濟開發(fā)區(qū)
祥欣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糾紛
再審案
【熱點調研】
上海地區(qū)小額訴訟的運行概況及經驗介紹
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關于物業(yè)服務糾紛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他山之石】
赴日考察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有關情況的報告
【民事審判信箱】
施工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是否還享有工程
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工程無法如期竣工的情況下工程價款
優(yōu)先受償權的法定期間如何認定
如何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中
銷售者的“明知”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之訴
一方婚前貸款購房,離婚訴訟中需要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后共同還貸
同一爭議事實,當事人以不同法律關系起訴,是否違反一事
不再理原則
再審案件中原審當事人訴訟地位應如何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