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簡稱農地,其范圍主要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及其他農業(yè)用地.建設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水域、灘涂沼澤、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地類。
農村土地是一國土地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是農業(yè)發(fā)展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質保障,因此各國對農村土地的開發(fā)利用都極為重視。
我國是實行土地公有制的國家,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除國家征收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改變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在此基礎上為了提高土地的開發(fā)和利用效率,我國創(chuàng)設了獨特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編第11章、第12章、第13章之規(guī)定,農村土地使用權包括三種: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的設立,對促進農村經濟的發(fā)展,發(fā)揮農村土地的資產效用具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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