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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1-11-25
    2. 【標題】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lanzhou.gov.cn/art/2021/12/1/art_15336_1139491.html

    7. 【法規(guī)全文】

     

    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2009年4月21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號公布 2018年3月1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號第一次修改 2021年11月25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號第二次修改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項目投資,保證公共資金規(guī)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和后評價,以及市政府決定進行評審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政府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是指市政府項目投資評審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或者實施方案、部門項目支出預算、工程預算控制價(含招標標底)、合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進行評審或評估,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后評價,以及對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進行審查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應當遵循“獨立、科學、公正”的原則,按照“先評審、后決策”的工作程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范、標準進行。

    第五條 市政府項目投資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負責和組織實施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評審機構應當對其所出具的評審報告(意見)向市政府負責?h(區(qū))政府評審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投資評審工作。審計、司法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六條 發(fā)展改革、財政、住建、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應當依據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意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立項批復、招標以及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及時提供評審所需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二)對評審機構需要核實或取證的事項,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三)施工發(fā)承包合同正式簽訂前,及時提交評審;(四)對評審機構出具的初步評審結論,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提出書面意見并予回執(zhí);(五)對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以及提出的評審建議,應當予以采納和落實。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當配合評審機構實施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評審機構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信息反饋機制,實行評審公示制度、定期回訪制度和聯(lián)合稽察制度。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二)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或者實施方案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調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工程預算控制價(含招標標底)的合理性、準確性;(六)項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七)項目竣工決(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八)項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響;(九)需要評審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內容,制訂評審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項目評審依據及程序實施評估和審查工作。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依據包括:(一)國家和地方有關投資計劃、財政預算、財務會計、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經濟合同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二)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計價依據及工程技術規(guī)范;(三)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價格信息、工程造價指標指數、調價規(guī)定等有關資料;(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或者實施方案及其批復,自然資源、住建、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部門的批準文件;(五)項目勘察設計合同、施工發(fā)承包合同(補充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協(xié)議)、招投標等文件;(六)項目支出預算、工程預算控制價(含招標標底)等相關資料;(七)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程序:(一)項目審批單位向評審機構發(fā)出評審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評審資料;(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三)評審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四)評審機構依據產業(yè)政策、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狀況、城市規(guī)劃以及行業(yè)規(guī)范、標準等,對建設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評審;(五)形成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六)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意見,出具評審報告(意見);(七)評審機構向項目審批單位提交評審報告(意見),作為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

    第十三條 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評審程序:(一)項目審批單位向評審機構發(fā)出評審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評審資料;(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三)評審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四)評審機構依據行業(yè)規(guī)范、標準、概算指標、定額和有關計價依據,對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評審;(五)評審機構形成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六)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意見,出具評審報告(意見);(七)評審機構向項目審批單位提交評審報告(意見),作為批復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的依據。

    第十四條 項目支出預算評審程序:(一)財政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前,對計劃列入政府投資的項目,提交評審機構評審;(二)評審機構對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征地拆遷、開工報告等批準文件進行程序性審核;(三)評審機構依據國家和行業(yè)有關法律法規(guī)、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規(guī)定,對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和設備投資進行評審;(四)評審機構對項目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進行評審;(五)評審機構對項目發(fā)生的特殊費用進行評審;(六)評審機構形成評審結論,向財政部門反饋意見;(七)評審機構向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意見);(八)財政部門依據評審報告(意見)對項目支出預算進行批復。

    第十五條 項目工程預算控制價(含招標標底)評審程序:(一)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項目評審資料;(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三)評審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四)評審機構對項目工程預算控制價(含招標標底)的合理性和準確性進行評審;(五)評審機構形成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六)評審機構出具評審報告(意見),作為項目工程預算控制價(或招標標底)的合法依據。

    第十六條 施工發(fā)承包合同評審程序:(一)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機構提出申請,提供招標文件(含招標答疑)、中標通知書、施工發(fā)承包合同草案等評審所需資料;(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合規(guī)性、有效性及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查;(三)評審機構依據招標文件、招標答疑(紀要)、投標承諾和中標報價書,對施工發(fā)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承包范圍、合同工期和合同價款進行評審;(四)評審機構對施工發(fā)承包合同中的價款約定與支付方式、價款調整方式、材料設備供應范圍與方式、風險承擔范圍與幅度、履約擔保以及工程索賠等進行評審;(五)評審機構形成初步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六)評審機構出具評審意見書,作為簽訂施工發(fā)承包合同和履約的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決(結)算審核程序:(一)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項目評審資料;(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充分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查;(三)評審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四)評審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合同、投標文件及標準(定額)和規(guī)范等,對項目內容進行審核,合理確定項目投資;(五)評審機構形成初步審核結論,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各方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六)評審機構出具評審報告,作為批復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后評價程序:(一)項目主管部門制訂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年度計劃,確定后評價項目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向項目建設單位下達項目后評價通知書;(二)項目建設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評審機構提交項目自評報告,并提供后評價所需資料;(三)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查;(四)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實施進行核查、取證;(五)評審機構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以及相關合同的主要內容,對項目決策、建設目的、執(zhí)行過程、效益、運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響等進行分析評價;(六)評審機構形成分析評價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七)評審機構向市政府提交項目后評價成果報告,作為規(guī)劃制定、投資決策、審批核準、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和政府投資決策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意見),應當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內容、評審程序、評審結論以及建議和存在的問題等。評審報告(意見)是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招標、工程項目采購、簽訂合同的控制標準,是財政部門安排預算、辦理撥款、實施項目資金管理和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評審機構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時,應當對市列重大項目、特殊專業(yè)項目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條 評審機構可以采取直接評審、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評審或者聯(lián)合評審的方式,進行政府投資項目評估和審查工作。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專業(yè)檔案制度,做好各類評審資料的歸集、存檔和管理工作,并保證其完整性。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市政府提出異議申請,由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組織復評。

    第二十三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費用,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縣(區(qū))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費用,由縣區(qū)根據實際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審機構向有關部門說明情況,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一)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論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二)超國家或行業(yè)建設標準的;(三)不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及環(huán)保要求的;(四)基礎配套設施不能滿足建設項目基本需求的;(五)環(huán)境評價不能滿足項目建設要求的;(六)設計規(guī);蛲顿Y超批復規(guī)模和投資的;(七)無相應資質(資格)的;(八)項目文本編制不能滿足評審需要的。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本規(guī)定評審而未評審,或者未按本規(guī)定履行評審義務導致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或者建成運行后,對經濟、社會及環(huán)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評審機構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從事公共課題研究、規(guī)劃計劃編制、防災減災等活動的,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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