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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就加拿大對華相關限制性措施進行反歧視調查的裁定

    1. 【頒布時間】2025-3-8
    2. 【標題】公布就加拿大對華相關限制性措施進行反歧視調查的裁定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商務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df5cabbc1d924c1e8293d5fa60193133.html

    7. 【法規(guī)全文】

     

    公布就加拿大對華相關限制性措施進行反歧視調查的裁定

    公布就加拿大對華相關限制性措施進行反歧視調查的裁定

    商務部


    公布就加拿大對華相關限制性措施進行反歧視調查的裁定


    公布就加拿大對華相關限制性措施進行反歧視調查的裁定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11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2024年9月26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商務部2024年第40號公告,決定就加拿大對自中國進口相關電動車輛和鋼鋁產品采取的加征關稅等限制措施(以下稱被調查措施)進行反歧視調查。

    調查機關就被調查措施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類似措施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裁定(見附件1),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調查機關認定,加拿大相關被調查措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在貿易方面對中國采取的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相關措施影響了正常貿易秩序,對中國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二、反歧視措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相關規(guī)定,采取反歧視措施,對原產于加拿大的部分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相關措施另行公告。

    三、措施的調整

    在出現(xiàn)以下情況時,上述措施可以按程序調整、中止或取消,包括:(一)被調查國(地區(qū))政府已經(jīng)調整或者取消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二)被調查國(地區(qū))政府已經(jīng)就造成的損害向中國提供適當?shù)难a償;(三)被調查國(地區(qū))和中國通過磋商等方式達成一致解決方案;(四)被調查國(地區(qū))政府進一步采取實質性措施;(五)其他適當情形。

    四、本公告自2025年3月8日起生效。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加拿大相關限制性措施反歧視調查的裁定.pdf

    商務部

    2025年3月8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加拿大相關限制性措施反歧視調查的裁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 2024 年9 月26 日發(fā)布2024年第40 號公告,決定就加拿大對自中國進口相關電動車輛和鋼鋁產品采取的加征關稅等限制措施(以下稱被調查措施)進行反歧視調查。調查機關就被調查措施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類似措施進行了調查,現(xiàn)作出最終調查結論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公告。

    調查機關獲得的初步證據(jù)和信息顯示,加拿大對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電動車輛和鋼鋁產品采取的加征關稅等限制措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情形。調查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于 2024 年9 月26 日發(fā)布2024年第402號公告,決定就該被調查措施進行反歧視調查。

    (二)通知利害關系方。

    立案當天,調查機關正式書面通知加拿大駐華使館。在立案公告中,調查機關告知利害關系方可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注冊為利害關系方,參與案件調查。

    (三)信息公開。

    立案當天,調查機關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wǎng)站刊登立案公告電子版。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商務部網(wǎng)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wǎng)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四)接收公眾評論意見。

    在立案公告中,調查機關通知利害關系方,可在立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形式填答評論意見表,提交對立案和調查程序相關問題的評論意見。同時,利害關系方可在立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聽證會申請。在規(guī)定期限內,調查機關收到了來自中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及相關企業(yè)等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評論意見。加拿大政府在“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進行注冊,未提交評論意見。

    (五)政府間磋商。

    為消除和救濟被調查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在立案公告中,調查機關通知加拿大政府,可在立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查機關提交與中國政府進行政府間磋商的申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調查機關未收到加拿大政府提交的政府間磋商申請。

    (六)收集、核實相關事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對利害關系方評論意見中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進行了核實,同時自主收集并核實了被調查措施基本情況、對中國的影響情況等證據(jù)信息。

    (七)發(fā)放和回收問卷。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為了解被調查措施對中國影響情況,2024 年 12 月 3 日,調查機關向相關利害關系方發(fā)放了問卷。在規(guī)定時間內,共有中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及 165 家相關企業(yè)主體參加了問卷調查。調查機關對答卷和評論意見進行了充分考慮。

    (八)開展實地調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就被調查措施的影響及反歧視措施建議等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

    二、被調查措施

    調查機關通過調查收集信息及證據(jù)材料,在此基礎上對被調查措施進行了審查。

    (一)對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電動車輛征收100%附加稅。

    2024 年 6 月24 日,加拿大政府宣布自7月2 日起,就中國“促進電動車輛出口的政策”以及可能的應對措施啟動為期30 天的公眾咨詢。8月 26 日,加拿大政府宣布自10 月1 日起,在最惠國進口關稅 6.1%的基礎上,對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電動車輛征收100%的附加稅,并公布征稅產品清單,包括乘用車、卡車、公共汽車、貨車等。9 月 20 日,加拿大政府在官方公告上發(fā)布“中國附加稅令(2024)”SOR/2024—187號。9月27 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發(fā)布海關執(zhí)行公告24—32 號,該措施已自2024 年10 月1 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jù)加拿大海關數(shù)據(jù),2023 年,該措施涉及貿易金額約 17.0 億美元。

    (二)對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鋼鐵和鋁產品征收 25%附加稅。

    2024 年 8 月26 日,加拿大政府宣布自10月 15 日起,對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鋼鐵和鋁產品征收25%附加稅,并公布擬征稅產品清單。同日,加拿大政府就鋼鐵和鋁產品附加稅啟動公眾咨詢,咨詢期至9月20日。10 月1 日,加拿大政府公布最終征稅產品清單,并宣布自10月22日起,在最惠國進口關稅0%的基礎上,對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鋼鐵和鋁產品加征25%附加稅。10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發(fā)布海關執(zhí)行公告24—36 號,該措施已自2024 年10 月22日起正式實施。根據(jù)加拿大海關數(shù)據(jù),2023年,該措施涉及鋼鐵產品貿易金額約9.5 億美元,鋁產品貿易金額約 7.2 億美元。

    (三)就對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電池和電池零部件、太陽能產品、半導體和關鍵礦產等征收附加稅啟動公眾咨詢。

    2024年8月26日,加拿大政府宣布將就電池和電池零部件、太陽能產品、半導體和關鍵礦產等啟動為期 30 天的公眾咨詢。9月10日,加拿大政府發(fā)布公告,就對自中國進口上述產品征收附加稅啟動公眾咨詢,咨詢期至10月10日。10 月 11 日,加拿大財政部網(wǎng)站稱,加拿大政府將評估有關反饋意見,以決定可能采取的附加稅。2024 年 12月16日,加拿大政府宣布,計劃于2025年對自中國進口部分太陽能產品和關鍵礦產征收關稅,并于2026 年對自中國進口半導體、永磁體和天然石墨征收關稅。截至本次調查結束,相關措施尚未正式實施。

    經(jīng)調查,加拿大政府通過對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電動車輛、鋼鐵和鋁產品加征附加稅的做法,對自中國進口相關產品實施直接貿易限制。此外,加拿大政府已就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電池和電池零部件、太陽能產品、半導體和關鍵礦產等征稅啟動公眾咨詢,如進一步采取實質性措施,這些措施將同樣構成對自中國進口相關產品實施的直接或間接貿易限制。

    三、被調查措施的歧視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fā)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貿易關系,授權對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的歧視性措施進行調查。根據(jù)調查獲得的相關信息和證據(jù)材料,調查機關就被調查措施是否存在歧視性進行了審查。

    (一)政策目標方面的歧視性分析。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措施政策目標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進行了審查。

    加拿大政府在政策解讀、媒體報道及公眾咨詢等程序中明確表示,對中國產品采取被調查措施是為實現(xiàn)“建立加拿大在關鍵制造業(yè)領域的生產能力”“防止對加拿大關鍵部門投資受中國進口影響削減”等政策目標。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加拿大政府為達成自身政策目標,在政策制定中預設結論和措施,嚴重歪曲中國相關貿易和產業(yè)政策、標準,并在咨詢期間的政策解讀和媒體報道中進一步引導輿論,推動加拿大有關利害關系方做出不利于中國的評價。同時,大量評論意見指出,加拿大政府的相關公眾咨詢僅以中國產品為目標對象,未就其他國家和地區(qū)進口產品對加拿大國內產業(yè)發(fā)展的影響進行評估審查,相關做法違反了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國際貿易原則,存在對中國的歧視情形。

    調查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了審查,認為加拿大相關政策目標具有明顯針對性和導向性,針對8中國制定專門政策、預設對中國不利的結論,存在明顯歧視性。

    (二)制定程序方面的歧視性分析。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措施制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進行了審查。

    加拿大政府自2024年6月起,陸續(xù)通過公眾咨詢推出被調查措施,未設置調查程序,也未對外公布征詢評論意見具體情況,在政策出臺后的相關公告中表示“歡迎加拿大人提出評論意見”。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對自中國進口相關產品采取相關措施未通過充分完整的調查程序,有些措施的實施甚至未經(jīng)公眾咨詢或僅向有限的加拿大有關利害關系方征詢意見,未給予中國有關利害關系方充分抗辯和表達意見的機會。同時,也未公布各方提交評論意見具體情況,相關政策制定程序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嚴重損害中國利益,對中國造成嚴重歧視。

    調查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了審查,認為被調查措施制定程序方面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損害中國有關利害關系方實體性和程序性權利,存在明顯歧視性。

    (三)措施實施方面的歧視性分析。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措施實施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進行了審查。

    加拿大政府在相關公告中稱“由于加拿大相關產業(yè)工人和產業(yè)部門受到中國競爭影響,公眾咨詢目標為搜集采取相關應對政策的意見”“加拿大采取措施系針對中國貿易政策,以保護加拿大工人及投資”,并公告“對自中國進口的電動車輛征收 100%附加稅”“對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鋼鐵和鋁產品征收25%附加稅”。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加拿大政府相關征收附加稅措施僅針對中國相關產業(yè)和產品實施,被調查措施內容具有明顯針對性,存在對中國的歧視。評論還主張,中國與加拿大均為世貿組織成員,世貿組織秉持自由貿易、公平競爭、非歧視、透明度等原則,要求世貿組織成員履行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約束關稅稅率等義務。評論認為,加拿大政府單邊征收附加稅的措施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對自中國進口的電動車輛、鋼鐵和鋁產品等征收的稅率違反加拿大對相關產品的約束關稅稅率承諾。

    調查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了審查,認為被調查措施相關內容針對中國及自中國進口相關產品,對中國相關產品實施明顯高于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關稅措施,被調查措施存在明顯歧視性。

    根據(jù)上述調查情況,調查機關認為,加拿大政府對自中國進口相關產品采取的被調查措施構成在貿易方面對中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中國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qū)采取相應的措施”的情形。

    四、被調查措施的影響

    鑒于被調查措施構成在貿易方面對中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情形,在本次調查中,調查機關進一步對被調查措施的影響進行分析和評估。

    調查機關審查了有關利害關系方評論意見,搜集了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相關產品的海關數(shù)據(jù),并通過發(fā)放調查問卷就被調查措施對中國影響情況進行調查,共有165 家相關企業(yè)參與問卷調查。調查機關根據(jù)調查獲得的信息和證據(jù)材料對被調查措施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和評估。

    (一)被調查措施對中國相關產品貿易的影響。

    1.對相關電動車輛的影響。

    被調查措施涵蓋加拿大關稅稅則23個稅號項下的相關電動車輛產品。根據(jù)加拿大海關數(shù)據(jù),2023 年加拿大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電動車輛產品貿易金額約 17.0 億美元,主要涉及中國生產并出口到加拿大的電動和特定混合動力乘用車、卡車、公共汽車和貨車等。

    中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在評論意見中主張,據(jù)中國海關統(tǒng)計,2023 年中國對加拿大出口汽車整車4.86 萬輛,出口額18.49 億美元。其中新能源乘用車 4.11 萬輛,出口額16.64 億美元。中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認為,受被調查措施影響,中國企業(yè)對加拿大出口將受嚴重影響,出口量下降,市場份額減少。

    調查機關就被調查措施對中國相關電動車輛出口的影響情況進行了調查。相關措施自2024年 10 月 1 日正式實施,根據(jù)加拿大海關進口數(shù)據(jù),2024 年 10 月加拿大進口中國相關電動車輛金額 201.0 萬美元,較9 月(0.7 億美元)下降97.2%,較 2023 年同期(1.4 億美元)下降98.6%;11月加拿大進口中國相關電動車輛金額進一步下降至 0.4 萬美元,較2023 年同期(2.5億美元)下降近 100%;12月加拿大進口中國相關電動車輛金額 27.0 萬美元,較2023 年同期(1575.5萬美元)下降 98.3%。經(jīng)綜合評估,調查機關認為,中國相關電動車輛對加拿大出口受到嚴重影響。

    2.對相關鋼鐵產品的影響。

    被調查措施涵蓋加拿大關稅稅則163個稅號項下的相關鋼鐵產品。根據(jù)加拿大海關數(shù)據(jù),2023 年加拿大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鋼鐵產品貿易金額約 9.5 億美元。主要涉及中國生產并出口到加拿大的用于鉆探石油或天然氣的套管、油管和鉆桿,硅電工鋼,冷軋不銹鋼板等鋼鐵產品。

    中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在評論意見中主張,按照目前加拿大公布的鋼鐵產品征稅清單,2023年中國對加拿大出口相關鋼鐵產品57.6 萬噸,出口額7.6 億美元;2024 年1—8 月出口量為40.8萬噸,出口額 4.6 億美元。中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主張,被調查措施將導致上述產品難以再向加拿大出口,產品出口數(shù)量和金額將大幅下降。同時,部分中國鋼鐵企業(yè)根據(jù)加拿大客戶需求,已經(jīng)或正在開發(fā)的新產品后續(xù)也無法按原計劃對加拿大出口,造成前期開發(fā)費用及后續(xù)生產經(jīng)營的嚴重損失。

    調查機關就被調查措施對中國相關鋼鐵產品出口的影響情況進行了調查。相關被調查措施于 2024 年 10 月22 日正式實施。根據(jù)加拿大海關進口數(shù)據(jù),2024 年11 月加拿大進口中國相關鋼鐵產品金額 5670.5 萬美元,較10 月(1.1億美元)下降 50.4%,較2023 年同期(7341.8萬美元)下降 22.8%;12 月加拿大進口中國相關鋼鐵產品金額 3744.0 萬美元,較2023 年同期(5872.1萬美元)下降 36.2%。經(jīng)綜合評估,調查機關認為,中國相關鋼鐵產品對加拿大出口受到嚴重影響。

    3.對相關鋁產品的影響。

    被調查措施涵蓋加拿大關稅稅則19個稅號項下的相關鋁產品。根據(jù)加拿大海關數(shù)據(jù),2023年加拿大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鋁產品貿易金額約7.2 億美元,主要涵蓋中國生產并出口到加拿大的鋁合金板、鋁箔、鋁合金型材等鋁產品。

    中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在評論意見中主張,被調查措施會導致中國相關產品對加拿大出口數(shù)量和金額大幅下降,特別表現(xiàn)在短期內出口出現(xiàn)明顯下滑趨勢。評論主張,以鋁擠壓材為例,北美市場需求量較大,是中國鋁擠壓材傳統(tǒng)重點出口市場,加拿大如果對更大范圍的鋁產品征收25%附加稅,將進一步導致相關產品對加出口下降。以鋁型材為例,相關產品已受到加拿大反傾銷反補貼措施限制,加征25%附加稅將造成加拿大客戶進口成本增加,進一步降低中國鋁型材在加市場競爭力。

    調查機關就被調查措施對中國相關鋁產品出口的影響情況進行了調查。相關被調查措施于2024 年 10 月 22 日正式實施。根據(jù)加拿大海關進口數(shù)據(jù),2024 年11 月加拿大進口中國相關鋁產品金額 9281.1 萬美元,較10 月(1.2 億美元)下降 22.7%;12 月加拿大進口中國相關鋁產品金額3051.2 萬美元,較11 月下降67.1%,較2023年同期(5940.1 萬美元)下降48.6%。經(jīng)綜合評估,調查機關認為,中國相關鋁產品對加拿大出口受到嚴重影響。

    調查機關同時注意到,2024 年12月5日,加拿大議會預算辦公室發(fā)布的《立法成本說明》評估認為,相關被調查措施將導致加拿大對中國相關鋼鐵和鋁產品的進口需求大幅下降50%左右。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加拿大政府采取的相關被調查措施影響了正常貿易秩序,對中國相關產品對加拿大出口造成直接和潛在嚴重負面影響。

    (二)被調查措施對中國相關產業(yè)競爭力的影響。

    調查機關對答卷及有關利害關系方評論意見進行了審查。

    1.加征關稅措施損害了中國相關產業(yè)競爭力。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加拿大政府對自中國進口的相關電動車輛、鋼鐵和鋁產品加征高額附加稅,將直接導致相關產品在加拿大市場的售價顯著上漲,擴大了中國相關產品與其他同類產品的價格差異,實質阻礙中國相關產品通過公平競爭方式進入加拿大市場,影響相關產品在加拿大市場份額,損害中國相關產業(yè)在加拿大市場競爭力。

    2.有關聲譽的負面影響減損了中國相關產業(yè)競爭力。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加拿大政府在被調查措施政策制定過程中預設和引導結論,在未就中國相關政策、標準與中國政府、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或企業(yè)進行溝通了解的情形下,對中國貿易和產業(yè)相關政策、標準等進行嚴重歪曲,并作為采取歧視性貿易限制措施的主要依據(jù),缺乏事實基礎,具有明顯政治目的。評論認為,相關做法將對中國相關產業(yè)、企業(yè)聲譽產生負面影響,減損中國相關產業(yè)在加拿大市場及全球市場競爭力。

    3.被調查措施擾亂貿易秩序損害了中國相關產業(yè)競爭力。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加拿大跟隨相關國家采取對中國相關產品加征高額附加稅等貿易限制措施,可能引發(fā)貿易摩擦升級,破壞以規(guī)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擾亂全球貿易秩序和國際產供鏈布局,影響全球經(jīng)貿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對中國相關產業(yè)在全球市場競爭力產生負面影響。

    在參加問卷調查的企業(yè)中,97%的企業(yè)認為,被調查措施對中國產業(yè)的競爭力造成不利影響。其中,86%的企業(yè)認為,被調查措施將導致相關中國產品在加拿大銷量和市場份額大幅下降;87%的企業(yè)認為,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相關中國產品關稅成本增加,將嚴重損害中國產品在加拿大市場的競爭力;81%的企業(yè)認為,被調查措施將對中國相關產業(yè)、企業(yè)聲譽產生負面影響;84%的企業(yè)認為,被調查措施將擾亂全球貿易秩序和國際產供鏈。

    鑒此,調查機關認為,加拿大政府采取的相關被調查措施影響了正常貿易秩序,對中國相關產業(yè)競爭力造成直接和潛在嚴重負面影響。

    (三)被調查措施對中國相關企業(yè)的影響。

    調查機關對國內產業(yè)調查問卷答卷及有關利害關系方評論意見進行了審查。

    1.對企業(yè)生產經(jīng)營影響。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加拿大政府采取被調查措施將對中國相關生產商生產經(jīng)營產生負面影響。受被調查措施影響,中國相關產品進入加拿大市場將需承擔更高的關稅費用,直接導致相關產品在加拿大市場的價格競爭力下降,企業(yè)對加拿大的出口受阻。評論同時認為,由于價格競爭力的下降,加拿大的進口商將減少從中國進口相關產品的訂單,轉而尋找其他價格更為合適的供應商。企業(yè)訂單量減少將影響企業(yè)生產計劃,對企業(yè)產能利用率、勞動生產率、單位生產成本等造成負面影響,進一步影響企業(yè)的經(jīng)濟效益和發(fā)展穩(wěn)定性,部分競爭力較弱的企業(yè)特別是中小型企業(yè)甚至可能面臨經(jīng)營困境。

    2.對企業(yè)投資及產供鏈影響。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受被調查措施影響,加拿大政府的政策不確定性進一步增加,部分中國生產商原有的產業(yè)布局將被迫發(fā)生轉移。為使相關產品繼續(xù)向加拿大出口,部分相關企業(yè)將可能考慮調整生產環(huán)節(jié)轉移至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導致原有產供鏈和物流體系難以為繼,重新開拓則將產生大量額外成本,且海外生產基地的生產經(jīng)營體系尚不完善,進一步推高相關企業(yè)在原材料和運輸物流等方面成本,影響企業(yè)利潤。評論同時認為,部分企業(yè)不得不放棄加拿大市場,赴加進行產業(yè)投資布局的意愿進一步減弱,轉而開拓新的國際市場或擴大原有國際市場份額,以降低對加拿大市場的依賴,重新開拓市場將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資金等成本,擴大原有國際市場份額將造成原有市場競爭的加劇,進一步擠壓企業(yè)利潤空間。

    3.對企業(yè)持續(xù)經(jīng)營預期影響。

    有關利害關系方在評論意見中主張,被調查措施的實施影響中國相關企業(yè)持續(xù)經(jīng)營的市場預期。受被調查措施的實施影響,外界對中國相關行業(yè)企業(yè)的經(jīng)營情況與持續(xù)經(jīng)營能力產生擔憂。部分企業(yè)反饋,目前已收到海外合作伙伴咨詢相關影響與合作情況,對企業(yè)受被調查措施沖擊表示擔憂。部分企業(yè)反饋,受措施影響,如在加拿大市場無法獲得利潤,相關企業(yè)可能被迫退出加拿大市場,由此將無法對已售產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務,也將嚴重影響企業(yè)和相關產業(yè)在國際市場的聲譽。同時,部分企業(yè)反饋,加拿大政府采取的相關被調查措施對中國相關產業(yè)、企業(yè)的抹黑和歧視將導致中國企業(yè)在第三國經(jīng)營風險上升,增加企業(yè)參與國際競爭的難度。

    在參與問卷調查的企業(yè)中,83%的企業(yè)認為,被調查措施對中國企業(yè)造成不利影響。其中,79%的企業(yè)認為,被調查措施將導致相關中國企業(yè)面臨客戶和訂單的流失;72%的企業(yè)認為,被調查措施將可能影響相關中國企業(yè)的產能利用率和生產經(jīng)營成本,從而影響企業(yè)經(jīng)營;80%的企業(yè)認為,被調查措施將影響相關中國企業(yè)赴加拿大投資計劃,降低赴加拿大投資意愿;74%的企業(yè)認為,被調查措施將可能導致產業(yè)布局被迫轉移,增加企業(yè)成本;71%的企業(yè)認為,被調查措施將可能引發(fā)外界對中國相關行業(yè)、企業(yè)擔憂,導致中國企業(yè)經(jīng)營風險增加。

    鑒此,調查機關認為,相關被調查措施影響了正常貿易秩序,對中國相關企業(yè)造成直接和潛在負面影響。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需采取與被調查措施對中國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相應的反歧視措施以消除被調查措施影響。

    五、反歧視措施建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任何國家或地區(qū)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qū)采取相應的措施。

    (一)征求意見情況。為消除歧視性措施影響,根據(jù)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可采取相應反歧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征關稅,實行或增加對貨物進出口的限制,采取服務貿易限制措施等。

    調查機關就本案可采取的反歧視措施征求了利害關系方意見,并對評論意見進行了審查。中國產業(yè)及相關利害關系方建議中國政府對加拿大采取相應措施,以消除被調查措施造成的負面影響,包括針對加拿大商品加征關稅、暫停履行世貿組織部分義務等。調查機關依法對評論予以了考慮。

    (二)采取反歧視措施的建議。根據(jù)前述調查結論,加拿大政府在貿易方面對中國采取了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措施。本案中,被調查措施中已實施部分已經(jīng)對中國造成影響和損害,且影響和損害仍在持續(xù)發(fā)生。加拿大政府未參加本次調查,也未采取終止歧視性措施的行動。為敦促加拿大政府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調查機關建議采取反歧視措施,對原產于加拿大的部分進口商品加征關稅。

    此外,對于被調查措施中尚未實施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加對自中國進口關鍵礦物、電池和零部件、太陽能產品和半導體征收附加稅等措施,如加拿大政府采取進一步實質性措施,調查機關將在客觀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反歧視措施建議。

    (三)措施的調整。在出現(xiàn)以下情況時,上述措施可以按程序調整、中止或取消,包括:1.被調查國(地區(qū))政府已經(jīng)調整或者取消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2.被調查國(地區(qū))政府已經(jīng)就造成的損害向中國提供適當?shù)难a償;3.被調查國(地區(qū))和中國通過磋商等方式達成一致解決方案;4.被調查國(地區(qū))政府進一步采取實質性措施;5.其他適當情形。

    六、調查結論

    根據(jù)上述調查結果,調查機關認定,加拿大相關被調查措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在貿易方面對中國采取的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相關措施影響了正常貿易秩序,對中國造成嚴重負面影響,需采取反歧視措施,以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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