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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濟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

    1. 【頒布時間】2017-4-27
    2. 【標題】濟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山東省濟寧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jiningrenda.gov.cn/news.asp?id=2442

    7. 【法規(guī)全文】

     

    濟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

    濟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

    山東省濟寧市人大常委會


    濟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


    濟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


    (1988年9月23日濟寧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9年4月29日濟寧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8年4月29日濟寧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2年3月21日濟寧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17年4月27日濟寧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三章 會議的召開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五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緊緊圍繞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貼近全市工作大局,貫徹落實新發(fā)展理念,認真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工作,充分發(fā)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真正把黨委的意圖通過法定程序變?yōu)槿罕姷淖杂X行動,形成全面建成小康全面轉型振興的強大動力。

    第三條 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貫徹執(zhí)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體現(xiàn)全市人民的意志,自覺接受全市人民的監(jiān)督。

    第四條 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維護班子團結,并自覺接受監(jiān)督。常委會舉行會議、審議決定問題時,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任何個人或少數(shù)人無權作出決定。

    第五條 堅持以人為本、執(zhí)政為民。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始終把人民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實現(xiàn)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六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事項由常委會依法審議、決定:

    (一)全市遵守和執(zhí)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二)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事項,指導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四)濟寧市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審議;

    (五)全市經(jīng)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全市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的調整和年度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八)評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的專項工作;

    (九)聯(lián)系各級人大代表的事項,人民群眾對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控告、申訴、意見;

    (十)撤銷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不適當?shù)臎Q議和市人民政府不適當?shù)囊?guī)章、決定、命令等方面的議案;

    (十一)人事任免事項和撤職案,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二)授予或撤銷地方榮譽稱號;

    (十三)其他需由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根據(jù)常委會工作計劃和實際情況擬定,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九條 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常委會工作機構應向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地方國家機關發(fā)出會議通知。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出席會議情況,定期公布。

    常委會會議必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shù)出席方可舉行。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舉行會議前,應當根據(jù)會議建議議題,認真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委會副秘書長、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委員、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負責人,市政府秘書長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jù)會議內容,各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公民旁聽會議,依照《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的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常委會主任或秘書長請假。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向秘書長請假。

    第十三條 對常委會會議應當進行宣傳報道,必要時由新聞發(fā)言人對外發(fā)布。

    第十四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召開全體會議,也可以召開分組會議或聯(lián)組會議。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議案人作出說明。

    主任會議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擬定議案草案,并向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人事任免議案和撤職案。

    對人事任免案,依照《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jīng)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委會會議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fā)常委會會議。

    罷免個別省人大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十日前,送交常委會工作機構。議案的提出,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議題、理由和解決方案。

    第十八條 對列入常委會議程的議案,提議案單位、提議案人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或者關于議案的說明后,由分組會議或聯(lián)組會議進行審議。

    提出議案的單位負責人、提議案人可以在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聯(lián)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如果在審議中發(fā)現(xiàn)有重大問題需要研究,可以經(jīng)主任會議決定暫不交付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主任會議的決定應當向全體會議作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單位或者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jīng)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可以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委會會議根據(jù)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提出的執(zhí)法檢查報告,聽取其他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八月,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向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向常委會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作報告;因特殊情況市長或分管副市長不能到會時,可以委托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作報告。市人民政府向常委會會議所作的工作報告,應經(jīng)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由院長、檢察長作報告;如果院長、檢察長因故不能作報告,可以委托副院長、副檢察長作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會議所作的工作報告,應經(jīng)院長會議、檢察長會議討論同意。

    常委會的工作,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的有關機構主要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應當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決定或者提出審議意見。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應在常委會會議閉會一周內,以常委會正式文件印發(fā)“一府兩院”和有關部門及各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報送市委和省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的情況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于兩個月內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對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執(zhí)行情況向常委會報告。常委會對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開展跟蹤監(jiān)督,必要時進行票決。

    第二十七條 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時,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當場宣布。測評結果向市委報告,向被測評單位反饋;垂直工作機構的測評結果,書面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建議市委將測評結果作為年終考核、評先樹優(yōu)和干部使用重要依據(jù)。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應跟蹤督查有關問題的整改和工作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zhí)法檢查等形式,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垂直管理部門遵守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和工作情況依法實施監(jiān)督。垂直管理部門遵守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和工作情況,常委會可以適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詢問和質詢的具體事項,依照《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辦法》的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七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責難。

    列席會議人員有發(fā)言權,沒有表決權。旁聽人員沒有發(fā)言權和表決權,可以提出書面建議。

    第三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或聯(lián)組會議上的發(fā)言,應事先擬定提綱,力求簡明扼要,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如果事先提出要求,經(jīng)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fā)言時間。

    列席會議人員在不影響常委會組成人員發(fā)言的情況下,可以在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聯(lián)組會議上發(fā)表簡要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表決議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四條 人事任免案一般逐人表決,根據(jù)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會議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按表決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條 常委會會議依法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委會頒發(fā)任命書。任命書由常委會主任署名。

    第三十七條 常委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zhí)法檢查報告、立法審議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zhí)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三十八條 常委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的決定、命令和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進行備案審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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