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序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序的決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序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序的決定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明確山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命和憲法宣誓程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任命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命案前,由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擬任命人員的情況說明。
二、常務委員會表決任命案,采取按電子表決鍵的方式,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任命的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fā)任命書,并進行憲法宣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