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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1. 【頒布時間】2014-7-31
    2. 【標題】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sdrd.gov.cn/newlaw/20140731/119863.html

    7. 【法規(guī)全文】

     

    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



    《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已于2014年7月31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31日




    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14年7月3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會科學和思想道德素質,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fā)展,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采取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應用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四條 社會科學普及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循政府領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資源共享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五條 社會科學普及屬于公益性事業(yè)。組織、支持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年度計劃,制定繁榮發(fā)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yè)的政策措施。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yè)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機構,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協(xié)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guī)劃和計劃;


      (二)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ㄈ┙M織、指導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


      工作;


     。ㄋ模╅_展社會科學普及對外交流工作;


     。ㄎ澹┒ㄆ谙虮炯壢嗣裾畢R報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六)組織社會科學工作者反對和抵制偽科學、邪教學說;


     。ㄆ撸┏袚鐣茖W普及其他工作。


      省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建立公民社會科學素質監(jiān)測評估制度。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公民社會科學素質狀況進行監(jiān)測評估。


      第九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二章 內容和形式


      第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袊厣鐣髁x理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法律常識;


     。ㄈ┱軐W、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學等社會科學基本知識;


     。ㄋ模R魯文化等中華優(yōu)秀文化;


     。ㄎ澹┪拿鹘】档纳罾砟詈蜕罘绞剑


     。w現(xiàn)人類社會文明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其他社會科學


      知識。


      第十一條 社會科學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ㄒ唬├脠罂V播影視、新興媒體傳播社會科學知識;


      (二)編寫、制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圖書 、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ㄈ├脠鲳^、常設展廳等公共場所和歷史人文資源,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


      (四)拓展社會科學對外合作與交流渠道,設立社會科學對外合作與交流平臺;


     。ㄎ澹┡e辦社會科學講座、論壇、研討會、座談會、宣講、對話、展覽、演出以及各類知識競賽;


     。┥鐣茖W普及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qū)域合作和城鄉(xiāng)統(tǒng)籌,推動人才、成果、場館、設施等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整合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對外交流合作機制,加強與國外多領域、多層次的社會科學普及交流與合作,吸收、借鑒其社會科學普及的先進經驗和優(yōu)秀成果。


      第十三條 本省每年五月舉辦社會科學普及周,集中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針對村民、居民的需求,開展以環(huán)境保護、節(jié)約資源、健康衛(wèi)生、移風易俗和反對愚昧迷信、陳規(guī)陋習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六條 教育機構和職業(y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根據(jù)學生成長規(guī)律,結合學生身心特點,開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想信念、法治觀念、人文修養(yǎng)、安全常識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


      就業(yè)和創(chuàng)業(yè)培訓機構應當結合職業(yè)技能培訓,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就業(yè)和創(chuàng)業(yè)培訓內容,開展以職業(yè)道德、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單位文化建設,將社會科學知識作為職工教育培訓內容,開展以職業(yè)道德、安全生產和心理健康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八條 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結合公務員培訓規(guī)劃,開展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理想信念、道德品行、現(xiàn)代科學管理知識等為重點內容的培訓活動。


      第十九條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學科優(yōu)勢,組織、指導、支持本機構社會科學工作者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和研究成果應用,面向公眾舉辦講座、提供咨詢,發(fā)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條 圖書出版、發(fā)行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出版、發(fā)行計劃,支持有關專家學者創(chuàng)作、編輯社會科學普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報刊、廣播影視、新興媒體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刊載、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節(jié)目以及公益性廣告。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利用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演出單位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條 社會科學類學會、協(xié)會、研究會應當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創(chuàng)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活動。


      第二十二條 商場、醫(yī)院、廣場、公園、機場、車站、碼頭、風景名勝區(qū)等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櫥窗、電子屏幕等設施,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認定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應當發(fā)揮示范和輻射作用,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四條 社會科學教學和研究人員應當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和專長,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公共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應當結合研究成果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會科學普及志愿者組織及其志愿者應當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guī)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投入,保障社會科學普及事業(yè)的發(fā)展。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安排經費用于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建設,加強對現(xiàn)有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免費開放,為公眾學習社會科學知識提供便利。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利用現(xiàn)有場館、設施,開展公益性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教育、科技、文化等場館、設施,推動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建設。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社會科學普及產業(yè)發(fā)展;通過政府購買、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專家團、人才隊伍和智庫建設,培養(yǎng)、儲備社會科學普及人才。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應當通過數(shù)字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建設信息化、網(wǎng)絡化社會科學普及平臺,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應當培育和推廣受眾面大、社會認可度高的社會科學普及品牌,增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吸引力和影響力。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科學普及示范體系,創(chuàng)建社會科學普及示范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村,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惠民工作。


      第三十四條 省、設區(qū)的市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制度,遴選、聘任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組織其進入機關、學校、社區(qū)、企業(yè)、農村,指導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公務員培訓機構和國有企業(yè)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應當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guī)劃,組建專職或者兼職的社會科學普及隊伍。


      第三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捐贈財物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yè)。


      對捐贈財物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yè)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


      第三十七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yè)的財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八條 建立社會科學普及與應用成果評價機制。省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組織實施社會科學普及與應用優(yōu)秀成果評選工作。


      獲得省級社會科學普及與應用優(yōu)秀成果的作品,由省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向公眾推薦閱讀。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社會科學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時,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


      對推動社會科學繁榮發(fā)展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主要作者,同等條件下,可以優(yōu)先推薦申報相關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


      第四十條 對繁榮發(fā)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損毀、擅自拆除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截留、挪用、非法占有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捐贈財物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有關機關責令其歸還或者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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