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碳鋼緊固件反傾銷案中歐盟企業(yè)權利義務變更事項
關于碳鋼緊固件反傾銷案中歐盟企業(yè)權利義務變更事項
海關總署
關于碳鋼緊固件反傾銷案中歐盟企業(yè)權利義務變更事項
關于碳鋼緊固件反傾銷案中歐盟企業(yè)權利義務變更事項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6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對原產(chǎn)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海關總署為此發(fā)布了2010年第38號公告。最近,根據(jù)涉案企業(yè)申請,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卡馬克斯有限兩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繼承卡馬克斯工廠魯?shù)婪颉P樂曼有限兩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在該碳鋼緊固件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并為此發(fā)布了商務部2011年第56號公告,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9日起,對以卡馬克斯有限兩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為原產(chǎn)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碳鋼緊固件,海關按照6.1%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卡馬克斯工廠魯?shù)婪颉P樂曼有限兩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為原產(chǎn)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碳鋼緊固件,海關按照“其他歐盟公司”26.0%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產(chǎn)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8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