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791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1-11-12)
(2021)滬0101刑初79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于重慶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在重慶市南岸區(qū);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杜廣宇,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7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賴有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上海市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杜廣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8月9日15時許,趁其女友黃某熟睡之機,從黃的包內(nèi)偷拿了被害人王某2交給黃使用的本市XX路XX弄XX號XX室住處的鑰匙,趁無人之機,開門入室竊得1臺AlienwareM17R3筆記本電腦(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7,185元),并于同日至本市XX路XX號“千米快修”手機電腦維修店,將該筆記本電腦賣給店長任某,通過微信轉賬得款人民幣4,500元化用殆盡。
經(jīng)偵查,公安機關于2021年8月10日9時30分許,在本市XX路XX號XX酒店XX房間內(nèi)將被告人王某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民警從任某某處查獲涉案筆記本電腦,現(xiàn)已發(fā)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據(jù)此確認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王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被告人王某簽字具結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所控事實及定性均不表異議,認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且認罪認罰,要求對王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明德
顧 慧 君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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