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1286號
——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南召民初字第1286號
原告靳某某,女,漢族,生于1972年3月28日。
被告史某某,男,漢族,生于1957年10月13日。
原告靳某某與被告史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原告自愿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云花負擔。
審判員 閆學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唐昌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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