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906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汝民初字第1906號
原告張某甲,女,1976年6月11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某甲,男,1973年1月2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訴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李某甲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張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黃汝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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