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995號
——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8-10)
(2015)老民初字第995號
原告:趙某某,男,1932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張某某,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撤回對被告張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趙某某申請撤訴,理由正當(dāng),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劉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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