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東刑初字第254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2015-8-18)
(2015)聊東刑初字第25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甲,男,中共黨員。2001年9月17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取保候審。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5)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甲犯貪污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學召、助理檢察員武晴晴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甲在任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侯營鎮(zhèn)某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在協(xié)助侯營鎮(zhèn)政府開展2013年度危房改造過程中,明知自己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仍與該鎮(zhèn)建委工作人員孫某乙(另案處理)共謀,利用職務之便,以其母親褚某的名義,填寫申報材料,虛構危房改造事實,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3400元。其中,孫某乙得款1000元,孫某甲得款12400元,案發(fā)后孫某甲所得贓款已全部退至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甲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褚某、孫某乙的證言,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東昌建發(fā)(2013)9號文件-東昌府區(qū)住建局關于印發(fā)《東昌府區(qū)2013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被告人孫某甲的母親褚某在房前拍照的照片、被告人孫某甲指認其母親褚某進行拍照地點的辨認筆錄,全國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農戶檔案信息表及撥款明細,褚某名下危房改造的檔案信息材料,2002年12月至今被告人孫某甲在某村任村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以及2012年、2013年協(xié)助侯營鎮(zhèn)政府從事危房改造相關工作的證明,被告人孫某甲曾被判刑的判決書,被告人孫某甲的歸案情況說明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身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甲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孫某甲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已退繳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孫某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英軍
人民陪審員 王清杰
人民陪審員 王忠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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