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254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諸刑初字第254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F羈押于諸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盧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盧義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未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山東省諸城市林家村鎮(zhèn)李某處非法購買軟盒玉溪香煙70余條,后運到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非法銷售,涉案價值10000余元。
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朱某在未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向山東省諸城市林家村鎮(zhèn)李某聯系欲非法購買軟盒玉溪、利群、中華、南京牌香煙一宗,并欲出售給李某紅將軍泰山、黃果樹、大豐收等牌香煙一宗,但當李某帶領被告人朱某去交接香煙途中被公安民警查獲。公安機關從李某處扣押軟盒玉溪香煙775條、利群(新版)香煙425條、硬盒中華香煙200條、紅南京香煙100條,從朱某處扣押紅將軍泰山香煙100條、軟盒大豐收香煙174條、軟盒黃果樹香煙25條、五星紅杉樹蘇煙1條,涉案價值32305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贓物照片,書證辦案說明、抓獲經過、諸城市煙草專賣局證明、揚州市江都區(qū)煙草專賣局證明、戶籍信息,證人管某甲、管某乙、王某、李某等人的證言,山東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鑒別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目無國法,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辯稱朱某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被告人朱某非法經營犯罪系未遂,可依法減輕處罰。其當庭能如實供述非法經營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冰
人民陪審員 鄭雙彩
人民陪審員 丁永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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