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刑初字第198號
——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qū)人民法院(2015-8-28)
(2015)寒刑初字第198號
公訴機關濰坊市寒亭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喬某,打工。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喬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監(jiān)視居。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喬某被濰坊市寒亭區(qū)人民檢察院重新監(jiān)視居住。
濰坊市寒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濰寒檢公刑訴(2015)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濰坊市寒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偉、呂連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14時45分許,被告人喬某醉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民主街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民主街欣;▓@門前左轉彎時,與郭某駕駛的沿民主街由東向西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經(jīng)濰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鑒定確認,喬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4.65mg/100ml。經(jīng)濰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寒亭大隊認定,喬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郭某撥打122報警電話,被告人喬某明知郭某報警一直在現(xiàn)場等侯交警至事故現(xiàn)場;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喬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郭某的證言,當事人血樣登記表、乙醇檢驗鑒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的人口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前科證明,被告人喬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喬某無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喬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喬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金5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寧寧
人民陪審員 李增珊
人民陪審員 夏俊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梁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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