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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夏刑初字第56號

    ——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夏刑初字第5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甲,男,漢族,出生于山東省夏津縣,中專文化,戶籍地高唐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抓獲,同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夏津縣看守所。
    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檢察院以夏檢公訴刑訴(2015)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詐騙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⒊鐾ブС止V,被告人魏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底,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能為被害人張某甲的父親辦理養(yǎng)老保險為名,先后兩次騙取張某甲現(xiàn)金70000元,所得贓款部分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其余全部揮霍。
    2、2014年6、7月份,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要賬、卸石頭、看病等為由,將張某甲的黃色威志V2轎車、王某甲的福特轎車騙出后抵押給高唐縣某商貿(mào)行;將唐某甲的長安奔奔轎車、靳某甲的本田思域轎車騙出后抵押給夏津縣某投資公司,共計獲取貸款68500元,所得贓款部分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其余全部揮霍。經(jīng)夏津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騙車輛鑒定價格總計為152400元。針對以上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甲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魏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供認不諱。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4年3月份,被告人魏某甲與被害人張某甲說話時稱其嫂子在高唐縣勞動局上班,可以幫人辦理養(yǎng)老保險。張某甲即委托魏某甲讓其幫忙為其父親辦理養(yǎng)老保險的事情。被告人魏某甲分別于2014年3月27日和3月31日兩次從被害人張某甲處取現(xiàn)金共計70000元。被告人魏某甲從張某甲處取得該現(xiàn)金后,并沒有為其辦理養(yǎng)老保險事項,而是將該錢的一部分償還了自己的個人債務,其余部分被其揮霍。
    2、2014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魏某甲以到高唐要賬的名義騙取了表嫂唐某甲的橙色長安奔奔轎車一輛,后將該車抵押在夏津縣某投資公司處,得贓款18000元。2014年7月20日晚7時許,被告人魏某甲以借車給奶奶看病為由騙取了同學王某甲的一輛銀灰色長安福特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高唐縣某商貿(mào)行,得贓款9000元。當日晚9時30分許,被告人魏某甲以到茌平要賬為名,騙取了張某甲的一輛黃色威志V2轎車,隨后將該車抵押給了高唐縣某商貿(mào)行,得贓款13500元。2014年7月23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魏某甲以到高唐查看工程為由,騙取了其內(nèi)弟靳某甲的一輛白色本田思域轎車,后將給車抵押給了夏津縣某投資公司,得贓款28000元。以上四輛車,被告人魏某甲抵押后共得贓款68500元,被告人魏某甲用其中的一部分償還了個人債務,其余部分被其揮霍。后被告人魏某甲將手機關機,潛逃至北京打工。期間,被告人魏某甲通過他人告知了四被害人車輛被其抵押,讓他們拿錢將車贖回。案發(fā)后,四被害人分別拿錢將車贖回。經(jīng)夏津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騙四輛車輛的總價值為152400元。
    2014年7月28日10時許,被害人王某甲、張某甲、唐某甲報警,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偵查。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魏某甲被上網(wǎng)通緝,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魏某甲在北京西站南廣場進站口被北京鐵路公安局北京公安處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抓獲。經(jīng)訊問,被告人魏某甲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物證(汽車照片),證實被告人魏某甲騙取的四被害人的車輛的特征。
    2.書證
    (1)被告人魏某甲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魏某甲出生于1981年11月16日,作案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一份,證實本案系被害人張某甲、王某甲、唐某甲報警及案件的偵破情況。
    (3)到案經(jīng)過二份,證實2015年1月7日8時50分許,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王某乙、張某乙在北京西站南廣場進站口巡視時,發(fā)現(xiàn)一名男子形跡可疑,向其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經(jīng)對其上網(wǎng)比對,發(fā)現(xiàn)該人為魏某甲,系網(wǎng)上在逃人員,隨將其帶至北京西站派出所的事實。
    (4)2014年7月29日、30日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四份,扣押文件清單四份、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四份、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四份、借條、收到條復印件五份,證實被告人魏某甲將騙取的四被害人的機動車抵押后騙取貸款的事實。
    (5)手機短信復印件,證實被告人魏某甲以給張某甲父親辦理養(yǎng)老保險騙取其現(xiàn)金的事實。
    (6)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實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上網(wǎng)追逃的事實。
    (7)北京鐵路公安處看守所臨時羈押期限證明書,證實被告人魏某甲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9日在該處羈押的事實。
    (8)夏津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證明二份,證實本案中涉案人員趙某甲、趙某乙系同一人,為趙某乙;老虎、房某甲、房某乙系同一人,為房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系同一人,為王某;涉案的房某甲、倪某甲、于某甲、王某己等人沒有找到;被告人魏某甲賭博的游戲廳因已經(jīng)關閉沒有找到。
    3.證人證言
    (1)王某丁的證言證實,自己和侄子王某庚合伙經(jīng)營一公司,2014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甲稱其在高唐做石頭生意,資金轉不過來,給自己打電話,將其嫂子的長安奔奔轎車和他丈人的本田思域轎車抵押在自己的公司,貸走了5萬塊錢,因其以前還欠自己1萬元錢,自己就讓其分別打了一張2萬元和一張4萬元的借條,并口頭講明,贖車時,先贖奔奔車,然后再贖本田車。后來這兩輛車分別被魏某甲的嫂子和內(nèi)弟贖回的事實。
    (2)王某庚的證言證實,自己與叔父王某丁合伙經(jīng)營一二手車二手房咨詢公司,2014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甲多次將其親屬的轎車抵押在自己的公司用于貸款。后來魏某甲將其表嫂唐某甲和內(nèi)弟靳某甲的兩輛車抵押后,拿走了5萬元錢。最后這兩輛車被車主自己贖回的事實。
    (3)劉某甲的證言證實,自己在高唐縣勞動局上班,被告人魏某甲是自己丈夫的表弟,其沒有咨詢過自己給別人辦理養(yǎng)老保險的事。
    (4)靳某乙(被告人之妻)的證言證實,丈夫魏某甲以前曾在夏津泉林公司上過班,后來做過倒賣棉籽和送石頭的生意,自己不知道他生意虧盈情況。2014年7月20日以后,自己就聯(lián)系不上魏某甲了,后來其通過于某甲給自己打了一個電話,告訴自己很安全,不要擔心自己。再后來弟弟靳某甲、表嫂唐某甲和魏某甲的同事張某甲、同學王某甲等人來找自己,說魏某甲將他們的轎車騙走,抵押出去了的事實。
    (5)魏某乙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魏某甲是其侄子,自己母親有病,2014年夏天,有一次母親要去夏津縣一門診打針,因魏某甲沒空,自己開車帶母親到夏津縣一門診打針的事實。
    (6)董某甲的證言證實,自己與魏某甲系朋友關系,魏某甲做生意虧損了,貸過高利貸,他也借過自己的錢,后來都還了。
    (7)紀某甲的證言證實,自己通過同學紀某乙認識的魏某甲,魏某甲曾通過紀某乙擔保借過自己1萬元錢,后來經(jīng)過自己多次催要,其還給了5300元,還欠4700元的事實。
    (8)趙某甲證言證實,自己與魏某甲是朋友關系,魏某甲做生意借過自己六萬多塊錢,經(jīng)催要,其分兩次給了自己3500元錢的事實。
    (9)魏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夏天的一天,哥哥魏某甲的一個朋友于某甲打電話告訴自己,魏某甲欠人家錢,將別人的四輛車抵押了,讓自己為哥哥籌錢贖車。幾天后,哥哥魏某甲與自己聯(lián)系,自己將沒有籌到錢的事給哥哥說了,其告訴自己在北京打工當保安的事實。
    4.被害人陳述
    (1)張某甲的陳述證實,自己和魏某甲以前是夏津泉林紙業(yè)的同事,兩人關系比較好,魏某甲做生意分多次借了自己23萬多元錢,平時也多次借用自己的車,2014年7月20日晚上9時30分許,魏某甲給自己說去茌平要賬,自己就將黃色威志V2借給了他。26日,魏某甲給自己打電話告訴自己車在高唐縣美食街附近,讓自己拿15000元錢去贖車,27日魏某甲給自己發(fā)了短信,告訴了對方的電話號碼,后自己拿錢將車贖回及2014年3月27日和3月31日,魏某甲分兩次從自己處拿走70000元現(xiàn)金,說是給自己父親到高唐縣勞動局辦理養(yǎng)老保險的事,結果到現(xiàn)在也沒有辦成的事實。
    (2)王某甲的陳述證實,自己與被告人魏某甲系同學關系。2014年7月20日下午,魏某甲給自己打電話說用自己的車給他奶奶看病去,自己當時出門了,就讓其到自己家拿了鑰匙,把自己停在高唐縣北外環(huán)一停車場內(nèi)的灰色長安福特轎車開走了。7月22日中午,自己回家后給魏某甲打電話要車,其稱還用著,到了7月24日晚上,自己再給他打電話時,其就關機了。晚上10時許,魏某甲的妻子靳某乙給自己打電話說在高唐找魏某甲哩,其除了騙了自己的車外,還騙了另外三輛車。25日中午魏某甲的一個朋友叫于某甲的給自己打電話,告訴自己魏某甲將自己的車抵押了,讓自己拿10000元錢贖車,自己隨后報警并將車贖回的事實。
    (3)唐某甲的陳述證實,被告人魏某甲系丈夫俎某甲的表弟。2014年7月18日下午,魏某甲以到高唐要賬的名義從自己家將自己的長安奔奔轎車借走,后來自己多次打電話給魏某甲催要,魏某甲均予以推脫,到了25日上午,魏某甲的同學王某甲給自己打電話問自己的車是不是讓魏某甲借走了,并告訴自己他的車也讓魏某甲借去了,一直沒給他,自己一聽,發(fā)現(xiàn)不對,就給魏某甲的妻子靳某乙打電話問怎么回事,靳某乙告訴自己魏某甲將借的車抵押了,自己與王某甲報警了及事后自己將車贖回的事實。其陳述還表示,因與魏某甲是親戚關系,不追究其任何責任了。
    (4)靳某甲的陳述證實,被告人魏某甲系其姐夫。2014年7月23日下午5時許,姐夫魏某甲在其家以到高唐看工地為名借走了自己的一輛白色本田思域轎車,說的第二天一早就還給自己,結果到了上午7點多,自己給他打電話催車時,他稱正在結算工程款,9時許,再打電話時他就關機了。7月25日中午,姐姐靳某乙告訴自己,魏某甲將借的車抵押了,讓自己拿錢贖車去,最后自己在夏津縣一投資公司王某丁處將車贖回的事實。其陳述還表示,因與魏某甲是親戚關系,不追究其任何責任了。
    5.被告人魏某甲供述與辯解,證實自2012年以來,自己做生意資金不夠,借了一些錢,后來生意又虧損了,債主催著還債,沒辦法,自己借了一些高利貸,為還賬自己拆了東墻補西墻,多次借用他人的轎車抵押在投資公司貸款還賬,結果越來帳越多,實在還不上了,沒辦法,借了親戚朋友的四輛車抵押在投資公司抵賬了及2014年3月份,朋友張某甲問自己能否幫其父親辦理養(yǎng)老保險的事,自己當時正被人催著要賬,便產(chǎn)生詐騙的想法,對張某甲謊稱可以為其父辦理養(yǎng)老保險,兩次從張某甲手里拿了70000元錢,償還了自己的個人債務并沒有為張某甲的父親辦理養(yǎng)老保險的事實。
    6.德夏津價鑒字(2015)7號山東省涉案物品鑒定(認證)結論書,證實被告人魏某甲騙取的長安奔奔轎車(車牌號魯N55T33)價格為28600元;東風本田思域轎車(車牌號魯NW9J68)價格為79300元;威志轎車(車牌號魯PCS168)價格為28700元;嘉年華轎車(車牌號魯P8X179)價格為15800元。該四輛車的總價格為人民幣1524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認證,控辯雙方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以辦理養(yǎng)老保險為名詐騙被害人張某甲70000元的犯罪事實,屬如實供述同種類型犯罪,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甲詐騙的財物,大部分被贖回,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甲的犯罪行為,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二、贓款138500元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華勇
    審 判 員  馮寶琛
    人民陪審員  楊金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董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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