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06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8-13)
(2015)歷城刑初字第20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漢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住濟南市歷城區(qū)。因犯盜竊罪,于1994年8月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9月28日假釋;因犯搶奪罪,于2001年12月2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2006年1月20日減刑釋放;因倒賣有價票證,于2009年12月31日被勞動教養(yǎng)1年,2010年11月9日解除勞動教養(yǎng);因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于2014年9月1日被濟南市歷城區(qū)煙草專賣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并處以2082.96元罰款;因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于2014年9月30日被濟南市歷城區(qū)煙草專賣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處以362.58元罰款;因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于2014年9月30日被濟南市歷城區(qū)煙草專賣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處以5842.64元罰款。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鹿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21日,在被告人于某某租住的濟南市歷城區(qū)王舍人街道辦事處路家村山塑宿舍4號樓1單元2號倉庫及王舍人街道辦事處鮑青苑小區(qū)的東二排第八車庫內,濟南市歷城區(qū)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查獲泰山牌、紅梅牌、南京牌、大前門牌香煙共計980.9條,經濟南市歷城區(qū)煙草專賣局核定,共計價值57034.44元。
經查明,涉案香煙系于某某在未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4年7、8月份從天津購進在濟南銷售。上述香煙(其中36條用于檢測)被查獲后現扣押于公安機關。
2015年3月21日,濟南市歷城區(qū)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將于某某扭送公安機關。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書證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1994)市刑初字第63號刑事判決書、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濟刑執(zhí)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2001)天刑初字第114號刑事判決書、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濟刑執(zhí)字第140號、(2006)濟刑執(zhí)字第379號刑事裁定書、濟南監(jiān)獄釋放人員通知書、山東省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解除勞動教養(yǎng)證明書、濟南市歷城區(qū)煙草專賣局歷煙處(2014)第149號、第212號、第2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濟南市歷城區(qū)煙草專賣局證明、山東省煙草專賣局專賣監(jiān)督管理處證明、濟南市歷城區(qū)煙草專賣局檢查筆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抽樣取證物品清單、立案報告表、租房協議、王淑清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證人彭某某等人的證言,山東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檢驗報告、濟南市歷城區(qū)煙草專賣局卷煙價值核定表、移送財物清單、公安機關制作的辨認筆錄、出具的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煙草專賣行政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經營罪成立。于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但因其多次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行政處罰,本院對其適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涉案香煙944.9條(扣押于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刑警大隊機動中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王文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時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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