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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績刑初字第00037號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2015-3-27)



    (2015)績刑初字第0003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安徽省績溪縣人。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績溪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3月13日由我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績溪縣人民檢察院以績檢刑訴(2015)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兿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轎車,被績溪縣交管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檢測趙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238.2mg/100ml。
    為支持上述事實,公訴機關隨案移送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指控認為:趙某某違反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某在庭審中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2月11日20時59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轎車,途經(jīng)績溪縣家績線43KM處時,遇績溪縣交管大隊民警路查,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趙某某酒精含量為307mg/100m1。后經(jīng)安徽省銅陵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趙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238.2mg/100ml。績溪縣交管大隊民警對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場精神、身體狀態(tài)檢查結果為正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查獲經(jīng)過、醉酒駕駛人現(xiàn)場精神、身體狀態(tài)檢查記錄;證人倪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省銅陵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檢測結果;績溪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績溪縣交管大隊民警對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場精神、身體狀態(tài)檢查、抽取血樣經(jīng)過的視聽資料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在本案審理期間,本院委托了績溪縣司法局對被告人趙某某的社區(qū)影響情況進行評估。績溪縣司法局作出社區(qū)矯正評估意見書,認為對被告人適用社區(qū)矯正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238.2mg/100ml,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兿h司法局作出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綜合被告人趙某某所具有的各量刑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書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汪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蘇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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