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02461號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2014-12-8)
(2014)小民初字第02461號
原告張某,小二蒸餃飯店廚師。
被告王某,流行石語店店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同居關(guān)系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是依法行使其訴訟權(quán)利的行為,本院應(yīng)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員 馬變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武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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