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南商初字第14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12-4)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麗蓮南商初字第148號
原告:葉×。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周××。
被告:陳××。
被告:范××。
原告葉×為與被告陳××、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黃野松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劉戰(zhàn)飛、人民陪審員徐立鵬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2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葉×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范××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訴稱:被告陳永某某生意周轉需要于2011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陳××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利息按每月2%計算。雙方雖未約定借款期限,但因原告自身需要資金周轉,曾多次要求被告陳××歸還借款,被告陳××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償還。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根據(jù)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范××應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為此,請求判令:被告陳××償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率2%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至款項還清日止),被告范××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被告陳××、范××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陳××于2011年1月17日出具借條一份向原告葉×借款200000元,約定月利息按2%計算,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后,兩被告未予歸還。
本院認定上述事實并據(jù)以采信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信息表、結婚登記申請書、審查處理結果、借條及到庭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原、被告在設立借貸關系時,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應當在原告主張要求歸還時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陳××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該借款發(fā)生在被告陳××與范××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由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范××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葉×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1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并以不超過月利率2%為限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80元,由被告陳××、范××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野松
代理審判員 劉戰(zhàn)飛
人民陪審員 徐立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夏金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