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南民初字第18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11-1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 麗蓮南民初字第 180 號
原告:劉 XX ,男, 1987 年 1 月 27 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潁上縣潤河鎮(zhèn)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 XX ,男, 1966 年 8 月 29 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青田縣船寮鎮(zhèn)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被告:撫州 XX 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 XX 。組織機構代碼證: XX 。
法定代表人:韓 XX ,經理。
被告:中國 X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XX 。組織機構代碼證: XX 。
訴訟代表人:章 XX ,負責人。
原告劉 XX 為與被告陳 XX 、撫州 XX 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州 XX 公司)、中國 XXX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 XXXXX 南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10 月 1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瑋獨任審判,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劉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黃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 XX 、撫州 XX 公司、 XXXXX 南昌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 XX 訴稱: 2012 年 7 月 21 日 8 時 20 分許,被告陳 XX 駕駛被告撫州 XX 公司所有的贛 XX 號重型貨車,沿麗水市經濟開發(fā)區(qū)白峰路由東往西行至與綠谷大道路口時,與沿綠谷大道由北往南行駛的、由原告劉 XX 駕駛的皖 XX 號重型貨車(劉 XX 為該車的實際車主,登記車主為阜陽市 XX 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生碰撞,造成皖 XX 號重型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 XX 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 XX 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明,贛 XX 號重型貨車在被告 XXXXX 南昌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輛修理好以后,被告陳 XX 與被告撫州 XX 公司拒絕支付相關費用,被告 XXXXX 南昌公司也以原告劉 XX 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理賠。為此,原告劉 XX 訴諸法院,要求依法判令: 1 、被告陳 XX 與被告撫州 XX 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車輛部件更換、修理費、車輛施救費等損失合計 11595 元人民幣; 2 、被告中國 XXX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交強險賠付后的剩余損失由被告中國 XXX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履行代位清償義務,直接向原告支付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付款。
被告陳 XX 、 XXXXX 南昌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撫州 XX 公司在庭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本案的肇事車輛已向 XXXXX 南昌公司承保了強制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且有不計免賠條款,原告也已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原告的損失在保險范圍內足以理賠。因此,被告撫州 XX 公司在本案中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本院認定: 2012 年 7 月 21 日 8 時 20 分許,被告陳 XX 駕駛被告撫州 XX 公司所有的贛 XX 號重型貨車,沿麗水市經濟開發(fā)區(qū)白峰路由東往西行至與綠谷大道路口時,與沿綠谷大道由北往南行駛的、由原告劉 XX 駕駛的皖 XX 號重型貨車(劉 XX 為該車的實際車主,登記車主為阜陽市 XX 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生碰撞,造成皖 XX 號重型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 XX 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 XX 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明,贛 XX 號重型貨車在被告 XXXXX 南昌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
本院認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有: 1 、車輛施救費 1600 元; 2 、車輛部件更換費 6545 元; 3 、車輛修理費 3450 元。上述合計人民幣 11595 元。
本院認定上述事實并據以采信的證據有:原告公民身份證,被告陳 XX 的公民身份證明復印件、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被告撫州 XX 公司的企業(yè)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被告 XXXXX 南昌公司的企業(yè)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協(xié)議書,原告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兩份,出險車輛信息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發(fā)票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被告陳 XX 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劉 XX 負事故次要責任,其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陳 XX 駕駛的贛 XX 號重型貨車在被告 XXXXX 南昌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被告 XXXXX 南昌公司應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因交通事故系侵權行為,與商業(yè)險保險合同屬不同法律關系,且被告 XXXXX 南昌公司未明確要求一并予以處理,故對商業(yè)險保險合同部分本案不予處理。因被告陳 XX 和被告撫州 XX 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無法查清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被告陳 XX 和被告撫州 XX 公司應對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對原告劉 XX 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劉 XX 所有的皖 XX 號重型貨車施救、修理等費用損失共計 11595 元,由被告中國 XXX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 2000 元,被告陳 XX 和被告撫州 XX 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余額 9595 元的 70% 即 6716.5 元,互負連帶賠償責任,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劉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90 元,減半收取 45 元,由被告陳 XX 、撫州 XX 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瑋
二 0 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 員 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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