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麗轄終字第39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11-9)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浙麗轄終字第3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舜××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街××星村。
法定代表人項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某。
上訴人浙江××舜××建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某某、朱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田縣人民法院(2012)麗青民初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林某某、朱某某與浙江××舜××建設有限公司為57省道青岱線改建工程于2002年6月1日簽訂的《工程項目責任某包某某》第十六條已對選擇司法管轄作了約定,且該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按照該約定本案應由上訴人所在地的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本院依法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處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2年6月1日簽訂的《工程項目責任某包某某》已約定選擇上訴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且該約定沒有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其約定合法有效,故青田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由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轄。原審作出有管轄權的裁定錯誤,應予糾正。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青田縣人民法院(2012)麗青民初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林春陽
審 判 員 艾 杰
審 判 員 江少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張紅蕾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