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麗轄終字第40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11-7)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浙麗轄終字第4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縫紉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嶺市××鎮(zhèn)××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云和縣××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水庫腳。
訴訟代表人朱某。
上訴人浙江××縫紉機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云和縣××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和縣人民法院(2012)麗云商初字第364-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溫嶺市,因此本案應由溫嶺市人民法院管轄,原裁定錯誤,請求本院依法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溫嶺市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2012年7月5日,云和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麗云破(預)字第1號民事裁定,受理云和縣××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因此,云和縣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轄權。原裁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林春陽
審 判 員 艾 杰
審 判 員 江少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張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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