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30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6-22)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3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國安,男,生于1930年4月30日,系咸豐縣工礦公司退休職工,。裕。
委托代理人楊軍,張旭,恩施州明理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文武,男,生于1960年6月22日,系咸豐縣甲馬池鎮(zhèn)真假坑村小學(xué)教師,。裕。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艷珍,女,生于1958年5月27日,土家族,住址同上,系劉文武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暢,男,生于1982年7月26日,農(nóng)民,住址同上,系劉文武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國菊,女,生于1954年7月20日,農(nóng)民,住址同上,系劉文武之姐。
上訴人劉國安為與被上訴人劉文武、楊艷珍、劉暢、劉國菊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咸豐縣人民法院(2004)咸民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rèn)為,原判認(rèn)定事實(shí)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咸豐縣人民法院(2004)咸民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咸豐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楊 緒 武
審 判 員 彭 東 洋
審 判 員 漆 祖 國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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